一、总目标
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
二、共同职责
研究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组织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和调研;制定本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系统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与目标
(一)省委宣传部
制定全省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全省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参加全省艾滋病防治政策宣讲活动,对全省艾滋病宣传工作负总责。
到2007年和2010年底,党校培训班和干部培训班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培训分别达到90%以上和100%。
(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艾滋病防治需要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计划,合理分配。
(三)省教育厅
贯彻执行国家对艾滋病病人遗孤及青少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有关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教育系统外籍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医学院校做好艾滋病防治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
到2007年6月,全省各类高等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校医和健康教育任课教师培训率、开课率均达到100%。保证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初中一年级到高中二年级平均每学年2课时,大学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到2007年底,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到2008年,85%以上的校园宣传栏设立艾滋病防治知识专栏;所有的学校图书馆和阅览室备有艾滋病防治知识读物。到2007年和2010年底,校内青少年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对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资料。
(四)省科学技术厅
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对申报的艾滋病研究项目,择优列入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给予支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五)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配合有关部门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处理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关系的特殊事宜。
(六)省公安厅
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及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看守所、戒毒所等监管场所羁押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科学管理,对符合治疗条件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将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纳入系统内警务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内容;把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列为新进入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并提供咨询服务等相关信息;配合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吸食毒品成瘾者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在公共场所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及安全套推广等相关行为干预工作。
对新进入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到100%;到2007年底,监管民警和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培训率达到100%;心理咨询师和医务人员咨询服务培训率达到100%。
(七)省民政厅
对生活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艾滋病病人的遗孤给予生活救助,或由福利机构依法供养;会同教育部门共同落实艾滋病病人遗孤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民间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政策,做好艾滋病防治民间组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做好接受救助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和艾滋病监测工作。
到2007年底,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感染者家庭全部纳入低保、或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对农村居民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已故艾滋病病人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八)省司法厅
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狱、劳教所羁押人员教育内容;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查列为新羁押人员常规检查内容,并向检测对象提供相关信息;对监狱、劳教场所羁押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医学管理,对符合治疗条件但不予或不能实施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提供司法援助。
对新进入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体按时检测率达到100%;到2007年底,监管场所警务和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培训率达到100%;心理咨询师和医务人员咨询服务培训率达到100%;羁押人员回归社会前的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培训率达到100%。
(九)省财政厅
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督导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创建宽松的就业环境,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配合有关部门在城镇职工中进行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将防治艾滋病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确保每个农民工均接受到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的培训。
(十一)省建设厅
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之一,组织做好建筑工地工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在城市社区、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督促建筑企业设置兼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员并开展工作,设立宣传橱窗并定期更新,大型工地设立安全套发放设施。
到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底,建筑工地农民工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75%、80%和85%以上。
(十二)省交通厅、省民航局
在机场、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和司乘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
到2007年和2010年底,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口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设置艾滋病防治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在候机(车、船)室、客运交通工具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的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
(十三)省农业厅
将农村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生态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重点农村地区以及因艾滋病致贫的农民家庭开展生产自救工作。
(十四)省商务厅
做好出国劳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优先安排有关艾滋病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并协调运转。
(十五)省卫生厅
承担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标准指导;负责组织艾滋病疫情监测与管理,维护网络直报信息系统;负责提供抗病毒治疗和艾滋病母婴阻断药物;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和行为干预工作。
到2007年底,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艾滋病预防控制科室,完善艾滋病预防控制网络,建立起省、市、县艾滋病监测体系。
到2007年和2010年底,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的城市社区和乡村卫生服务人员分别达到80%、
50%以上和90%、70%以上,提供孕产期保健、助产服务人员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技能培训的分别达到50%和90%以上。
到2007年和2010年底,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的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技能培训的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
到2007年底,建立起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临床用血90%以上来自自愿无偿献血。到2010年底,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规范的性病诊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示范医疗卫生机构,性病的年发病增长率控制在10%。
到2007年和2010年底,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的分别达到60%和80%以上,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区)覆盖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分别对85%和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
(十六)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使用安全套等艾滋病干预预防措施。尤其做好春节、农忙两个时期返乡农民工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和预防工作。
(十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娱乐和服务场所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安全套使用推广,支持预防艾滋病公益广告的宣传工作。依法加强艾滋病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禁止发布涉及艾滋病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医疗服务广告。在农民工集中的私营企业会员单位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到2007年底,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为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每个农民工发放1份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在大型集贸市场设立艾滋病宣传橱窗。
(十八)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开展对出入境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卫生检疫监测。
(十九)省广播电视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
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知识内容列入日常宣传工作计划。
省、市和县级电视、广播、报刊等主要媒体每月刊播防治艾滋病的公益节目或公益广告不少于4次。到2008年,每个乡镇广播站要有3套以上录音材料;重点地区和流行地区乡镇的宣传广播每周4次以上,其它地区乡镇每周2次以上。影剧院、青少年宫和文化馆等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节目开始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治疗艾滋病药品的初审和部分诊断试剂以及安全套等预防用品的审批、质量监督。优先处理预防、诊断、治疗艾滋病的试剂、仪器和药品注册申请。
(二十一)省军区和武警河北总队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各项艾滋病防治工作;对应征入伍青年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发放艾滋病宣传材料。
(二十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女联合会
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对职工、青年、妇女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动员和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和工会宣传阵地的作用,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在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治的意识和能力,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二十三)省旅游局
负责管辖单位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及管理,负责出国旅游人员出访前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旅游人群艾滋病监测和干预措施,在旅游区设立预防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广告和宣传栏。
(二十四)省红十字会
做好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动员红十字会员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对青少年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开展关怀救助工作。